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制修訂工作,促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
該標準規定了制訂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基本原則、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等要求。
適用于地方水產養殖業水污染排放控制標準的制修訂。
其基本原則有生態優先原則、綜合施測原則、分類分級原則和適用可行性原則
明確管控對象,推進生態養殖
實施源頭減排,合理設置排放控制項目
分級確定排放限值
循序漸進、逐步加強的原則提出管控要求
該標準的技術內容重點調查地方水產養殖業包含單位,面積、品種、規模、模式、分布、產值及利潤等基本信息,調研當地各類水產養殖的排污特征,了解是否造成水環境污染事件等。
為進一步定量掌握水產養殖業對環境水體的影響,區分不同養殖品種、規模的尾水排放去向,測算不同品種、不同規模的封閉式水產養殖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及占當地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比例。
對于水環境質量未達標水體,開展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對相關控制斷面的影響分析
《導則》的制定確定了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和污染物得到有效處理,減少水產養殖尾水對水生態環境質量的影響。更加完善了我國的水污染排放標準體系,我國的生態環境將會不斷的得到改善。